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28号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6974777号“平安”、第6974781号“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侵权APP的名称、图标、下载安装界面、APP内部商标性使用“平安”、“平安普惠”字样;
二、被告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65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其侵犯第6974777号“平安”、第6974781号“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原告可申请本院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64元,由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26元。
执行中,转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68610元,收取执行费930元。
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19)吉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