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3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西安环保综合办公楼一层。
经营者:杨培,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以下简称:兆享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兆享便利店以与张裕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兆享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