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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李英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刑更1020号
案件名称1020李英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英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1020号罪犯李英伟。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英伟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获得表扬3次。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英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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