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飞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熊云南。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飞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