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开发区鸿发烟酒行,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东信国际1060号。
经营者:谭超伟,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开发区东信国际106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开发区鸿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