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艾华麻将机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7。
经营者:艾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艾华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