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任文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6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文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315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号为20111010****.9,名称为“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专利权。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申请的焦点问题在于任文林所提出的圆周定律是否正确。
任文林所列举的多个事实均可以证明本申请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圆周定律是正确的,包括:圆周体受力产生的加速度的大小,与它所受的力成正比,与它的质量无关;
同样外力作用下,质量不同的圆周体产生同样的加速度;
势能可以转换成动能,动能可以是作用力,恢复势能的作用力,远远小于得到的作用力,从而实现输出能量可以大于输入能量的效果,能量可以被创造出来。
牛顿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传统理论在圆周运动领域中是错误的,不是自然规律。
故本申请具有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文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予以受理。
任文林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恢复对本申请的审查。
事实和理由:(一)本申请的焦点在于圆周定律是否正确,有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圆周定律是正确的,足以证明本申请的实用性。
(二)任文林主张的事实很清楚,如果不能否定相关事实,就不能否定本申请的实用性。
(三)不可以用传统理论检验圆周定律及其事实。
(四)任文林主张的事实可以证明被诉决定是错误的。
(五)任文林对圆周定律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发明专利申请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11010****.9,名称为“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申请日为2011年4月27日,公开日为2011年9月14日。
其于2017年7月1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滚动或晃动或转动,在圆柱体下方,有传动装置传递来自驱动装置的动力;
或,一种节能装置,所述的节能装置用于抽油机,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滚动或晃动或转动,在圆柱体的下方有输出装置将动力传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拉杆指游梁式挡油机的传动杆,所述的输出装置可以是齿轮传动装置或链轮链条传动装置或杠杆传动装置;
或,一种节能装置,所述的节能装置用于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柱体,有电动机在圆柱体上部驱动圆柱体运动,设置在图柱体下方的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传动杆将来自电动机的动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非圆体,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滚动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11、偏心轮12和连杆13,电动机11安装在门架10上,门架10安装在圆柱体6的两边或周边,工作时,电动机带动圆柱体来回晃动,圆柱体6晃动时,传递棒9随之上下运动,输出动力;
或,所述的传动装置是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棒9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
或传动装置是磁铁,磁铁与传递棒连接,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来回切割磁力线;
或,在圆柱体下方设置一个凸点,凸点露由承载面上,凸点由金属制成桩状或柱状或半圆状或三角状,凸点与圆柱体上的传递点相应,凸点带有回位弹簧,随着圆柱体的来回滚动,凸点被压下或弹起,凸点的上下运动通过偏心轮装置或曲轴装置或齿轮齿条装置转变成旋转运动;
或凸点与磁铁连接,凸点上下运动推动磁铁切割磁力线;
或,圆柱体安置在一个承载而上,在圆柱体上方安装驱动装置,在圆柱体下方设置传动杆,传动杆的一端与圆柱体上的传递点相应,随着圆柱体的来回滚动做上下运动,传动杆的另一端带有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将来自电动机的动力输出。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制成;
或,所述的圆柱体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
或圆柱体轴向分成多节,串连在一起;
或,所述的驱动装置可以是电动机或内燃机或人力机械或畜力机械。
4.一种节能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柱体,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在圆柱体下方有传动装置将圆柱体的运动传递给游梁挂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或,一种节能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柱体,有电动机在圆柱体上部驱动圆柱体运动,设置在圆柱体下方的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传动杆将圆柱体的运动传递给游梁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
所述的运动包括滚动或转动或晃动。
” 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载明:以往的人们受“能量守恒”、“永动机”等问题的束缚,产生了一些技术偏见。
公知的“永动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本发明虽然也是永动机,但没有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第0053段载明:只要给予第一次原动力,重力转化装置就可以永远运动下去,就可以能量自给有余。
第0054段载明:在形式上,这一现象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在实质上,这一现象符合能量守恒定律。
第0098段载明:本发明的优点是提供了一些获取重力能源的方法和装置,克服了公知的重力获取装置不能做到输出大于输入的困难,首次实现了“永动机”的梦想,可以为人类提供了充足的清洁廉价能源。
(二)被诉决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4项。
任文林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理。
任文林于2017年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 1.审查文本的认定 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页。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节能抽油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原理是:通过驱动装置给予一次原动力,经传动装置(重力势能与动能的转换)传输动力,整个重力转化装置或抽油机可以永远运动下去,做到能量自给有余。
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输入仅来自于驱动装置的一次原动力,但获得了持续能量输出,输出能量明显大于输入能量(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其方法和装置,克服了公知的重力获取装置不能做到输出大于输入的困难,首次实现了“永动机”的梦想)。
然而,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能消失,也不能创造,只能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要获得某一形式的能量,必须消耗同值的其它形式能量。
由此可知,本申请的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的自然法则,致使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
实际上,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伴随摩擦能带来的能量损耗,最终整个系统在消耗完原动力后将停止运转。
因此,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制造或者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装置,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节能抽油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只要给予一次原动力,就可以永远运转下去,克服了输出能量小于输入能量的问题,属于永动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只能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失。
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节能装置和节能抽油机,能够实现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属于不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
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载明本申请仅在形式上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但本申请技术方案在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面临摩擦带来的能量损耗,当损耗掉的能量总和大于原动力后,所述装置也将停止运转。
据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任文林的全部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2规定,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同时明确举例指出,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牛顿第一定律、牛顿第二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均属于物理学的基本定律,是在现有理论水平下为公众所承认的自然规律。
本申请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装置,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节能抽油机。
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理论基础系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
因此,应在审查该圆周定律是否违背上述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本申请的实用性予以评判。
牛顿第一定律,又称惯性定律,其提出物体具有保持运动状态不变的性质即惯性。
一切物体都具有惯性,惯性是物体的物理属性。
惯性大小只与质量有关,质量越大,克服惯性做功越大;
质量越小,克服惯性做功越小。
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中提出圆周体惯性力的大小与质量无关,与牛顿第一定律的理论相悖。
牛顿第二定律,又称加速度定律,其提出物体的加速度跟物体所受的合外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
用公式表示为F=ma。
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中提出,在同样外力作用下,质量不同的圆周体产生同样的加速度,与牛顿第二定律的理论相悖。
能量守恒定律提出,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任文林主张本申请只要给予第一次原动力,重力转化装置就可以永远运动下去,实现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技术效果,与能量守恒定律相悖。
且在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伴随摩擦能带来的能量损耗,最终整个系统在消耗完原动力后将停止运转,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
综上,在现有理论水平的情况下,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违背了公知的基本力学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规律,该技术方案不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所述,任文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92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0日 涉案专利 发明创造名称:“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
申请号:20111010****.9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