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5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正东,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正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