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海财,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山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2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宛梅,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鸿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鸿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海财、杨梅因与被上诉人黄宛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熊海财、杨梅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宛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海财、杨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海财、杨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熊海财、杨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