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活力超市。
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万和镇青苔街道。
经营者:刘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活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