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华,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抚州市临川区郑氏麻将机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