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14号原告: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五洲装饰城B4-101。
经营者:鲍红华,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燕萍,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九牧公司预交),由九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