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丰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丰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