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4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梅,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2FWA72。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