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5号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天祺童车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石韩村东。
经营者:石宪志,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天祺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