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69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桐玥,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桐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28日,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