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0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溪县江南视光中心,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秀谷中大道金都大厦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溪县江南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