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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720号
案件名称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358。

法定代表人:吴秋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良,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垚,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漳州市后古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美婷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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