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24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湪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290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K。
法定代表人:方芳。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湪阳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38××××.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黄宝辉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宝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斯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