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48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职务董事长。
被告: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住所地海伦市红旗街4委37组建新路路东。
经营者:李洪彬。
被告: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司法局集资楼南数8门。
经营者:高海洋。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