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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48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48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职务董事长。

被告: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住所地海伦市红旗街4委37组建新路路东。

经营者:李洪彬。

被告: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司法局集资楼南数8门。

经营者:高海洋。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李洪彬东三路超市、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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