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015号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
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轩酒业有限公司、刘某某、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高轩酒业有限公司、刘某某、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因与上海高轩酒业有限公司、刘某某、章某某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戴 芳人民陪审员 段宝玫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