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36号 原告:史云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胜堂路胜苑小区C区24-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史云辉诉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史云辉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