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326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宝龙街雅苑1幢102号。
经营者:张小伟。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