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2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侍庄乡家得隆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侍圩村94号。
经营者:徐贤兵,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侍庄乡家得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