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33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
被告:九江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8号天禧一期欧式商业步行街5、6、10号楼一楼及3、4号楼一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蒋永凡。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