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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098号
案件名称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92民初14098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B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2660Q。

法定代表人:庞土寿,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庆餐饮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柯庆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讯网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庆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056968号、第12946983号“龍頭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前景加盟网”(网站首页网址:www.qj.com.cn)上发布的“龙头老火锅”加盟信息,并停止以“龙头老火锅”和原告的名义在线发展火锅加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经现场核实被告涉案网站已经删除相关网页信息,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056968号、第1246983号“龍頭老”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长时间的推广和使用,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了多项行业顶尖荣誉,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主办的“前景加盟网”上发布“龙头老火锅”的加盟信息,并以“龙头老火锅”和原告的名义在线发展火锅加盟。

被告在涉案加盟信息中使用“龍頭老”商标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足以引起消费者误会,认为该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与原告网站发布的加盟信息相比,涉案加盟信息存在多处虚假内容(门店总数不同,被告显示有100家,原告实际只有几十家;

原告公司成立实际是2011年,被告网站显示2007年;

合同期限,原告签订的是4年,被告显示的是3年;

加盟咨询热线不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鹏讯网络公司未到庭应诉,提交答辩状称:1.答辩人没有针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答辩人系互联网公司,并非餐饮企业。

原告诉称的答辩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页面内容较少,且仅作为品牌介绍宣传之用。

2.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

原因如下: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高;

原告发现相关页面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人为提高纠纷解决成本;

涉案侵权页面点击量小,且答辩人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已经第一时间进行删除处理。

请法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予以调减。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9)渝国证字第13356号公证书、(2019)渝国证字第13355号公证书、(2019)渝国证字第13359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取证的电子证据光盘、(2019)渝国证字第13357号公证书。

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柯庆餐饮公司为第11056968号、第12946983号“龍頭老”商标的注册人。

第1105696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

饭店;

餐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等。

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第1294698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等。

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柯庆餐饮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餐饮文化推广;

餐饮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柯庆餐饮公司在经营“龍頭老”火锅过程中获得“中国重庆名火锅”“重庆火锅特许经营优秀企业”“重庆特色餐饮50强第三名(2013年)”“最正宗工艺火锅(2013年重庆最火锅评选活动)”等多项荣誉。

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渝国证字第13357号公证书,主要载明原告柯庆餐饮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许可案外人使用原告“龍頭老”商标,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

一次性收取案外人加盟费6万元,管理费1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

本院当庭查验原告提交原告代理人于2019年7月5日所作的时间戳证书,登录时间戳官网网址www.tsa.cn,点击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选择网页保存文件和视频文件打开,点击对应的时间戳证书文件进行核对,点击验证,经过对比该文件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查验时间戳光盘视频内容显示:在百度页面网址栏输入www.qj.com.cn,进入“前景加盟网”,在搜索栏输入“龙头老火锅”并点击搜索按钮,出现标题为“龙头老火锅”的信息,标题下方显示了柯庆餐饮公司,100家门店,投资额10-20万,标题左侧有“龍頭老火锅”图样()。

点击标题即跳转显示出详细信息:首行显示“龙头老火锅”;

右侧显示企业信息,有“龍頭老火锅”图样(),柯庆餐饮公司地址为红黄路99号,成立时间为2007年;

加盟详情中展现了柯庆餐饮公司(龙头老火锅)的起源、发展、所获荣誉、加盟条件、加盟费用、加盟流程,联系电话只有底部左侧的网站服务热线400-878-8855,并注明“24小时内获得企业快速回复”,感兴趣的客户可以填写姓名、电话、验证码、留言并勾选《前景加盟网服务条款》后提交咨询。

整个页面右侧有随着页面移动的在线咨询及头像。

另查明,鹏讯网络公司是“前景加盟网”(www.qj.com.cn)的主办单位。

鹏讯网络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开发与销售服务、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文化获得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

庭审中,在前景加盟网以“龍頭老”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显示无搜索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鹏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柯庆餐饮公司的商标权。

原告主张被诉行为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柯庆餐饮公司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认定鹏讯网络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对商业标识的使用是为了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柯庆餐饮公司作为35类和43类“龍頭老”商标注册人。

首先,鹏讯网络公司网站系加盟信息发布平台,网站功能为品牌和企业进行招商加盟推广宣传,其在网站仅发布“龙头老火锅”加盟项目信息,介绍该火锅品牌加盟事项,对原告“龍頭老”商标的使用为描述性使用,鹏讯网络公司并未开展涉案火锅品牌的餐饮经营,不会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因此,上述加盟信息中对“龍頭老”字样的使用并不属于在柯庆餐饮公司享有的第43类涉案商标上的使用。

其次,被告虽然从事35类特许经营信息发布服务,但并未将“龍頭老”商标作为其服务的商业标识使用。

因此,被告发布加盟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原告主张的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柯庆餐饮公司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发布涉案加盟信息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品牌来源的混淆,不侵犯原告第11056968号、第1246983号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鹏讯网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形下方能适用。

本案涉及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与经营主体就已公开经营信息使用引发的纠纷,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竞争行为,对于涉案公开经营信息的使用是否损害了经营主体的竞争性权益,是否存在不正当性,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关系;

第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等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综合评判;

第三,鹏讯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第四,被诉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

(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用户关注产生的网络流量将带来更多潜在交易机会,通过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等,从而产生非同业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

本案中,柯庆餐饮公司系从事火锅餐饮的经营者,鹏讯网络公司系通过其经营的前景加盟网为企业提供招商加盟服务,二者不是同业经营者,但鹏讯网络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有关“龙头老火锅”的加盟信息,吸引了更多潜在用户的关注,减少了柯庆餐饮公司的交易机会,削弱了其竞争优势,由于其直接控制品牌加盟咨询环节,可能为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的同类其他餐饮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谋取竞争优势。

因此,鹏讯网络公司与柯庆餐饮公司构成了竞争关系。

(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本院认为,涉案品牌加盟招商信息并非保密信息,而是已经公开发布的经营信息,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利用。

但该使用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并不得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被告的行为有违品牌招商加盟服务行业的一般商业模式。

品牌招商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营销模式是通过网站促成意向用户与品牌商的投资加盟合作,其盈利模式主要来源于向品牌商和用户收取广告推广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

为确保信息真实,加盟网站发布加盟信息应该获得品牌商的授权及许可;

对于已公开的加盟信息,应核实加盟信息的真实性,以保障品牌权利人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加盟业务,防止品牌资源被不当使用。

本案中,加盟网站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品牌的加盟信息,由其对加盟信息进行控制和管理,不符合网络加盟招商服务行业的商业惯例。

其次,商标权利人作为经营主体,发展招商加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业务,权利人有权对其品牌加盟信息进行管理、控制,并获取相关利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发布原告的加盟信息,冲淡了原告发布加盟信息来源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分流了意向客户的注意力。

同时,鹏讯网络公司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被告作为品牌加盟信息服务平台,未经原告核实发布的信息,对于加盟的条件、收取费用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充分保障,不利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准确的加盟信息,增加交易成本,客观上可能阻截目标人群的品牌加盟意向。

故被告的行为可能损害各方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三)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院认为,对于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主体身份、行为合理性进行评价。

鹏讯网络公司作为加盟招商网站的经营者,从网站页面内容显示,该信息非第三方用户发布而由其直接发布,因此,该行为不能援用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免除侵权责任。

而且,即便加盟信息为第三方用户发布,被告应通过必要的资质审核、在显著位置免责申明等方式,保证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可靠,防止对用户产生误导。

被告设置的在线及电话加盟联系方式均为被告电话及客服,该行为容易让信息浏览用户误认被告获得原告授权代理加盟事务,使得该网站浏览信息的意向加盟龙头老火锅的客户无法直接联系原告。

因此,鹏讯网络公司明知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也未核实信息真实性擅自发布加盟信息,且未向用户提供原告联系方式,其行为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四)被诉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根据原告陈述,至今为止加盟网站从未向其提供客户咨询加盟的信息。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在意向客户与柯庆餐饮公司之间增加了沟通环节,导致被告控制柯庆餐饮公司潜在的交易机会,继而减少了柯庆餐饮公司就此交易机会应获得的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柯庆餐饮公司在庭审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鹏讯网络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柯庆餐饮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柯庆餐饮公司要求鹏讯网络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鹏讯网络公司以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鹏讯网络公司网站的规模和知名度、鹏讯网络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考虑到网络招商加盟行业对于促进信息共享、市场交易具有积极意义,应鼓励其健康发展。

同时,该产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关的行业规则尚未建立健全,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

此外,从损害后果考量,被诉行为虽具有不正当性,但对原告造成的事实损失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此,不宜苛以过重的赔偿责任。

柯庆餐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鹏讯网络公司负担。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鹏讯网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16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www.qj.com.cn)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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