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820号原告:唐娟,女,1986年7月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进区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工匠坊糕点店,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号九龙市场2261,工商注册号320483601366956。
经营者:史学明。
原告唐娟与被告武进区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工匠坊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娟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