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即墨市崔古城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吴家沟岔村城马路“心连心超市即墨市崔古城商店”。
经营者:崔古城。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崔古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44.00元,执行费50.00元。
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1391号,2020年2月2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
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