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0号原告:彭能杰,男,汉族,1982年9月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雪双,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闯,男,汉族,1981年8月8日,系被告家属。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段雪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能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