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业韦,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业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业韦及辩护人孙萍蔓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赖业韦先后雇请李庆滨、李某1、李某2、彭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白云区桃源街石马村向南街六巷2号对面一民房内,生产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7年5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唇膏、唇彩、粉底液一批及灌装机、冷却机、带注册商标的空瓶等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市场正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196808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业韦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业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业韦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赖业韦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业韦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收取加工费,获利不多,也基本不参与销售方面的工作。
2、被告人租赁加工点和仓库的时间比较短,规模较小,假冒的产品没有流入社会。
3、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5、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赖业韦先后雇请李庆滨、李某1、李某2、彭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白云区桃源街石马村向南街六巷2号对面一民房内,生产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7年5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唇膏、唇彩、粉底液一批及灌装机、冷却机、带注册商标的空瓶等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市场正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1968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业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罗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2、彭某、陈某、李庆滨、李某1、方某的供述,被告人赖业韦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番价认定[2017]6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公证书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业韦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业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业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赖业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赖业韦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业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23年6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