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14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月华工业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佘某1。
被告: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1。
被告: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