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7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小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县刘龙台镇半拉山子加油站,经营场所辽宁省义县刘龙台镇全善堡村。
经营者:吴越超,该加油站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与义县刘龙台镇半拉山子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义县刘龙台镇半拉山子加油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7民初30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