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6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齐权,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
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忠、阿布都开尤木·如孜,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齐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齐权及其辩护人陈忠、阿布都开尤木·如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刘齐全指使彭某、陶某、赵开辉、黄某、唐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纲领坊新区大街六巷16号一、二楼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品牌洋酒。
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厂房和旁边平房仓库内缴获假冒轩尼诗VSOP洋酒(700ML)500支、轩尼诗VSOP洋酒(1L)37支、轩尼诗VSOP洋酒(3L)3支、马爹利某仕洋酒(700ML)115支、马爹利XO洋酒(700ML)6支、芝华士12年洋酒(700ML)149支、黑牌洋酒(750ML)192支、黑牌洋酒(700ML)9支等成品,以及大量半成品、制假酒液、空洋酒瓶、假冒的注册商标和制假所使用的激光打码机、压盖机、封口机、打磨机、吹风机等设备一批。
根据从陶某手机内提取的销售单价计算,上述缴获的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四个品牌洋酒,除黑牌洋酒(750ML)192支无销售单价外,其余共计价值人民币12079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刘齐权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齐权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委托人杨某明、徐某的陈述,同案人彭某、陶某、赵开辉、黄某、陈某、唐某的供述,证人涂某、许某1、周某1、方某1、刘某、麻某1、王某、何某1、凌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番价认定〔2019〕1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番价认函〔2019〕84号单价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截图,被害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报案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鉴定书、价格证明,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及案卷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齐权与同案人分工合作,犯罪情节轻微,应比照同案人量刑。
2.被告人刘齐权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少量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齐权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齐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齐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齐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前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理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齐权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处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齐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