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5246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5246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25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大厦五楼501-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W。

法定代表人:刘沐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6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07427。

上列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