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5246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25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大厦五楼501-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W。
法定代表人:刘沐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6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07427。
上列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深圳市海燕时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