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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陈某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森,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薰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森及其辩护人王薰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森租用本市白云区广花一路四矿工业区中区xx栋的一间无牌厂房,用于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阿某”系列洗发水,并租用上述工业区B区xx号旁的一间仓库以存放制假原料和成品。

同年10月15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无牌厂房和仓库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阿某系列洗发水、原料、空瓶以及灌装设备等一批,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森。

经鉴定,上述洗发水均为假冒“阿某”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照正品计,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20284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森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陈某森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乳液、空瓶、瓶盖、原料桶和灌装机等物品1批(详见随案移送清单NO:0004184、0004185),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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