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0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志娟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华汇西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2XPEWK20。
经营者:葛杨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志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