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8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淡艺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府街81-3号。
经营者:淡寿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淡艺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