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告:李祥华,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被告:李燕,女,196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告:李文凯,男,1989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李桂春、李文凯、李祥华、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