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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球、刘爱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延期审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刑初119号
案件名称李少球、刘爱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延期审理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少球、刘爱良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11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以株天检公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理期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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