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8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爱亲母婴生活馆马茂庄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幸福家园11号楼。
经营者:刘伟。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爱亲母婴生活馆马茂庄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