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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刚与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韩小刚与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小刚;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4号原告:韩小刚,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方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小刚诉被告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韩小刚于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小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韩小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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