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7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裕丰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二段。
经营者:张春芬。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裕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