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90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起东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与福明路交汇处广业大厦东座1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4。
法定代表人:薛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深圳市起东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