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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优仕迪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679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优仕迪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优仕迪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67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优仕迪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北区1K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65。

经营者:吴伟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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