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16执恢271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六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4)六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16执恢271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六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4)六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