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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3322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3322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之一1-4楼自编号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KWW10。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之一1-4楼自编号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GY23Q。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委会工业区*****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8L127L。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PPP2C。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委会工业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FT27Y。

负责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2J。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KHQY0B。

负责人:陈某1。

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委会工业区*****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3BM939。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8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列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彭世明,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色防霉瓷砖填缝料(超细型)”产品;

2.各被告立即停止在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资料、店铺招牌、广告牌、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中使用侵犯原告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3.各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

4.各被告在《南方日报》及中国中央电视台军事农业频道(CCTV7)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5.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6.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停止在店铺招牌使用侵犯原告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停止在宣传册及微信公众号的填缝料产品上使用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原告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原告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PAREX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原告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填缝料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

目前,原告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拥有包括广州、东莞、上海等11个自有工厂及6个物流中转仓,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3000多家专卖店、70000多个分销网点及互联网天猫德高官方旗舰店,加上多年来累计投入数亿元广告宣传费,且每年举办德高贴瓷砖大赛等全国性活动,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

原告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均受到相关行业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其中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5中国砂浆知名度排名百强企业”“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产品质量优秀奖”等,综上系列德高商标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明知原告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德高商标的情况下,仍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意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损害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原告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诸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八被告)共同辩称,填缝料既不属于第1类商品,也不属于第19类商品,应属于第17类的填缝材料,因此被告涉案产品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原告举证如下:1.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2.第11563275号商标注册证;

3.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

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7.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9.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10.外观专利设计证书;

11.《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

12.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

13.产品质量优秀奖;

14.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

15.授权证书;

16.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17.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

18.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19.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20.2010年度瓦克杯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

21.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2015、2016、2018年度);

22.2016年度瓷砖胶行业领军品牌证书;

23.企业信用评价3A级信用企业证书;

24.荣誉证书;

25.三维杯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

26.中国十大防水涂料品牌证书;

27.2017中国建材网推荐防水材料十大品牌证书;

28.优选防水品牌证书;

29.防水涂料影响力品牌证书;

30.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1.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公共电视台、广东新闻电视台---报道在广东佛山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5)》;

32.腾讯视频---报道在山东淄博的《第三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6)》;

33.福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在福建福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7)》;

34.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华中赛区总决赛(2017)》;

35.搜狐网---报道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公开赛总决赛(2018)》;

36.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品牌防水产品参与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国际建筑装饰展览会;

37.房产电视台---报道德高商标品牌开业;

38.广州从化电视台---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落户投产;

39.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开业盛典;

4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附件“网站网页”;

41.德高巴斯夫宣传册;

42.(2018)粤广南方第065322号公证书;

43.“德高巴斯夫”微信公众号截图;

44.德高巴斯夫网站截图;

45.德高巴斯夫经销商门店照片;

46.检验报告;

47.线上宣传截图;

48.央视广告播出证明;

49.线下宣传照片;

50.活动照片;

51.公证费发票;

52.律师费发票;

53.(2018)粤0604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

54.(2018)粤06民终11302号民事判决书;

55.(2019)粤民申1999号民事裁定书;

56.证据清单;

57.阿里巴巴网站截图。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八被告对证据1至30、41至44、48、51、52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八被告对证据31至39不予确认,原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0经登录www.tsa.cn验证中心可通过验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八被告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未予否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八被告对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7均为网页截图,八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故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八被告对证据49、50不予确认,但该两组证据是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2018)粤0604民初3345号案的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八被告对证据53至5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八被告共同举证如下:1.第17496772号商标注册证;

2.第17496899号商标注册证;

3.第17496804号商标注册证;

4.第29523792号商标注册证;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6.商标异议决定(附原告引证商标);

7.《公示证书》;

8.检验报告;

9.纳税申报表。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一)原告及其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原告于2006年5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美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原告曾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

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系案外人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2011年9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予原告。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商标最近一次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系原告于2014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防水卷材、砖粘合料(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系原告于2010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

2014年3月15日,原告的德高K11防水浆料、TTB瓷砖胶、瓷砖填缝料产品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5年9月10日,原告使用第1524749、1416048号商标的瓷砖填缝料、防水砂浆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原告授予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原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二)被诉侵权情况2018年11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与麦荣福来到广州市*************标有“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德高巴斯夫防水,ok!

”“天河区总代理/厂家直销”字样、并贴有“102”字样号牌的店铺。

麦荣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外观上印有“德高巴斯夫K11防水浆料/(精装柔韧性Ⅱ型)厨卫系列”字样的产品一桶、外观上印有“德高巴斯夫/TTB瓷砖胶Ⅲ型(快干超强型)”字样的产品一包、外观上印有“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超细型)”字样的产品一包,并取得“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德高巴斯夫防水”字样的收据(2018年11月2日,柔韧型Ⅱ一桶120元、填缝料一包30元、瓷砖胶Ⅲ型一包70元)及名片(“德高巴斯夫防水,ok!

”,林某1)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全程监督并拍摄,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65322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送货单及名片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为公证过程中拍摄所得。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公证封存实物,称“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超细型)白色”商品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背面生产信息处载明生产企业为“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由“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监制。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确认该商品是其生产,主张与其他被告无关。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外国男子图案+右上方中英文及横线组合、背面封口处外国男子图案+“德高”字样组合,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个商标构成近似;

八被告则认为,正面男子图形是被告获得注册使用的商标,右上方中英文字母及横线组合是被告企业字号,二者没有构成组合,即使作为组合一起看,也与原告商标有很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局、商评委已认定原告商标的头像与被告商标不具有一致性,头像为显著部分,在二者不构成近似的基础上,加上被告的商号,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同时原告第1416048号商标不包括中文,因此头像+中英文横线组合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背面封口处的组合与原告商标完全不同,同时被告也无突出“德高”二字,也不存在原告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因此不构成近似。

庭审中,原告指控八被告在“德高巴斯夫”微信公众号上展示的“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白)”商品图片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degobasf01”,账号主体为“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原告指控八被告在宣传册上有商标侵权行为,但未能具体明确被诉侵权标识。

原告指控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在涉案店铺招牌使用侵害其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三)其他查明情况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8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林某1,经营范围包括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

被告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月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8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某1,经营范围包括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销售普通砂浆,涂料批发等。

其2020年1月19日前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制造及销售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瓷砖胶、填缝料、环保涂料、五金制品、消防器材,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集成配套、销售。

其曾用企业名称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与销售、集成配套的销售、建筑材料及器材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其曾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与销售、集成配套的销售、建筑材料及器材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其曾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制造防水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五金制品、木材制品、油漆类等。

其曾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防水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五金制品等。

其曾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与销售、集成配套、销售,制造及销售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瓷砖胶、填缝料、环保涂料、五金制品、消防器材。

被告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被告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陈宝根、陈某1,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等。

八被告公司股东陈宝根经核准注册了第17496772号“”商标及第17496899号“”商标,第174967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填漏剂、墙砖粘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专用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第174968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水泥、塑料地板、瓷砖、制砖用粘合料等,专用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涉案“德高巴斯夫”品牌建筑材料在广东、广西及湖南众多城市有代理经销商,均开设有实体门店;

宣传其“德高巴斯夫”品牌建筑材料包括填缝料在内的广告曾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展播,该品牌及其建筑材料产品亦通过微信公众号、官网、纸质宣传册、线下众多宣传活动等进行宣传推广;

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生产的瓷砖胶产品曾参与港珠澳大桥排水系统的建设。

原告同时期针对本案八被告向本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十四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件。

原告提交票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其中公证费800元,由本案及一同公证取证的另两案分摊,律师费10万元,由本案及同时期起诉的另十四案分摊。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控侵权的填缝料产品与其第15247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料粘合剂、第1156327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砖粘合料是同一种商品,与第1416048号核定使用的墙砖粘合剂是类似商品。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不主张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有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

其确认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确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与其他七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八被告有共同的股东及监事,是关联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填缝料,用于瓷砖填缝,起到防水、美观等作用,故其与第19类的石料粘合剂、砖粘合料及第1类的墙砖粘合剂均非同一种商品,但其与上述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均由建材生产企业生产,同在建材市场销售,消费对象主要均为从事建筑行业的主体,二者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重合性,可认定为类似商品。

(二)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正面使用的被诉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均是使用人物图案+右上方文字的组合方式,人物图案居中较大,为显著部分,结合中国人的阅读、呼叫习惯,右上方的中文“德高”二字亦为显著部分,被诉标识的人物图案与原告涉案商标的人物图案均为头戴帽子的男性建筑工人上半身形象,均是左手竖起大拇指,右手持工具,身后有虚线或实线圆弧,右上方均有“德高”字样,其中被诉标识与第1524749、11563275号商标均是上部英文,以“D”开头,下部中文,中间为横线,故被诉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的整体构图及各组成要素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和隔离比对,容易造成混淆;

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生产的填缝料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上述被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相关联。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上述四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的背面封口处使用“”+“德高巴斯夫填缝料,OK!

”字样,其中人物图案与紧邻的以“德高”开头的字样组合与原告涉案商标亦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属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正面使用的被诉标识:(三)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展示防霉瓷砖填缝料(白色)产品的图片使用了上述部分被诉侵权标识,同样造成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原告未能明确宣传册上的被控侵权行为,其相关诉请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

(四)(2018)粤广南方第065322号公证书反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招牌名称为“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且该店铺地址与公证取证时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因此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该两司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上述两司在其涉案店铺招牌使用被诉标识的问题,本院已在(2019)粤0604民初23321号民事判决中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故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

(五)被告辩称其使用的人物图案是陈宝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无关。

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单独使用陈宝根的人物图案商标,而是将该商标与“德高”字样组合使用,已经改变了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以此理由抗辩不侵权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商品上载明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监制商,三公司辩称与其无关,但未能对其企业名称为何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作出合理解释,且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是商品上载明的生产商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总公司,故本院认定该三公司同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

二、关于各被告需承担的责任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其与分公司一并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除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余被告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上述其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余七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证据亦未能对此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应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egobasf01)的防霉瓷砖填缝料(白色)产品图片上使用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尚有侵权产品库存及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的存在状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当事人未举证证实原告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期间、后果等,其中包括: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是共同销售行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涉案店铺是专卖被告“德高巴斯夫”品牌产品的门店;

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施的是生产、销售行为,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实施的是广告宣传行为,上述被告股东一致,为关联公司,各有分工,应认定为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德高巴斯夫”品牌建筑材料专卖门店众多,销售范围较广,宣传的方式较多、范围较广;

原告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票据证明,其中律师费是合同双方自主协议,本院根据律师费收费标准及案件取证、维权难度予以考虑)等因素,确定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因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故有责令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的必要,原告该部分诉请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超细型)白色”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egobasf01)中的“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白色)”产品图片上使用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11563275、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巴斯夫防霉瓷砖填缝料(超细型)白色”产品;

四、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万元;

五、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六、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七、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广州江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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