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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恩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184号
案件名称欧阳恩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恩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恩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洞口县。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恩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恩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恩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租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三元里大道走马岗路85号4013仓库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各类包。

2019年6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仓库抓获被告人欧阳恩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挎包、背包、手抓包共5230个。

经审计,被告人欧阳恩旺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各类包共计258501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5425932元,收款金额共计1757927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挎包、背包、手抓包5230个,按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66758.17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恩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恩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恩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租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三元里大道走马岗路85号4013仓库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各类包。

2019年6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仓库抓获被告人欧阳恩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挎包、背包、手抓包共5230个。

经审计,被告人欧阳恩旺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各类包共计258501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5425932元,收款金额共计1757927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挎包、背包、手抓包5230个,按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66758.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恩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帆布包照片,涉案钥匙、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请求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黄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审讯视频、清点视频、图片等),电子数据,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19]1451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证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穗证信专字(2020)0007号《关于欧阳恩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包包数量及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恩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恩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欧阳恩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恩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LONGCHAMP”的挎包、背包、手抓包5230个,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莫结珍人民陪审员  邱玉洁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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