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第2358号原告:邓丽丽,女,汉族,199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家乐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5,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关镇老汽车站北息正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谭亚东。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家乐康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25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丽丽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