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360号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天津瑞健欣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津霸公路南侧平房153号1-26号。
法定代表人:徐玲。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健欣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2020年5月10日,原告邓丽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丽丽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