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58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告:陈道和,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